第128章
不过与此同时。
也就是在这个公元1086年的时代里,王宽在各种处理案件形式上也很是学习将来百五十年后的宋慈。
王宽尤为重视对案情的实际检,他以后世的认知,非常清晰明白一点,那就是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毕竟此事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大辟”即杀头是最重刑罚,这种刑罚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所以其犯罪事实必须经过重重仔细检验才能最终认定,因为其检验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
唯其如此,不足以宽慰天下百姓。
因而在对待此事上,决不能敷衍了事走走过场,必须要认真负责、务要从实,一定要查出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况,“贵在审之无失”。
而要做到这一点,宋氏认为当检官员必须“亲临视”,无论案发于何处,也要“躬亲诣尸首地头”,“免致出脱重伤处”。否则,应以失职罪杖处之。
即使案发于暑月,尸味难闻,臭不可近,当检官员也“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
这一点是非常有必要的。
所以后世宋慈的宋氏不泥师教另一突出表现是对待尸体态度,特别是能否暴露和检验尸体的隐秘部分。
学习者是否可以按照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教条,在检验尸体之时,都要把隐秘部分遮盖起来,以免“妄思”、“妄动”之嫌。
宋慈出于检验的实际需要,一反当时的伦理观念和具体做法,彻底打破尸体检验的禁区。
他告诫当检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凡验妇人,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
而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还要把尸体抬到大路上进行检验,“令众人见,一避嫌疑”。
即便是如此检验尸体,在当时各位理学家即道学家看来未免行事实在过于太“邪”了,但这对查清案情,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这种伦理观念掩盖案件真相,却是非常必要的。
所以一百五十年后的宋慈毅然服从实际,特意将道学之气一扫而光,这是极其难能可贵,只是由于宋氏出身于朱门,不便像同时期陈亮、叶适等思想家那样公开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义,所以没有在当时收到太多抵制。
不过他用自己的行为和科学着作提倡求实求真的唯物主义思想,此与陈、叶的批判具有同样积极意义。
其求实求真精神不仅对王宽为官行事有所重大影响,而且还在对尸体具体检验方面,比如检验尸体,给死者诊断死因等等方面也都技术性很强,在一定程度上难于为活人诊病。
这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而且必须具备深厚的医药学基础,把握许多科学知识和方法。
所以儒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着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
终于如此一来,宋慈就此在多年检验实践中,通过力求检验方法的多样性和科学性,所以流传下了着名《洗冤集录》一书。
在这本书中,宋慈所载检验方法之多样、全面,其精确度之高都是前无古人。
而这也是书中科技含量较高的、最精彩的内容。
在《洗冤集录》中,有一些检验方法虽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
再有“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
如此检验尸骨伤损,与现代用紫外线照射一样,都是运用光学原理。只是宋慈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处于尚未自觉的状态,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
不过无论如何尸骨终究都是不透明物体,它对阳光是有选择地反射。
当光线通过明油伞或新油绢伞时,其中影响观察的部分光线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伤痕。
另外再如书中论述的救缢死法,与当代人工呼吸法也都几乎没有差别,还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药物拥罨洗盖伤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伤口的作用,也与现代科学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药物不同而已,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总之宋慈在运用和记载这些方法,目的在于查出真正的死伤原因,无不体现了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
于是如此一来,宋慈在他二十多年仕宦生涯中,不但为官清廉,生活朴实,一生无其他嗜好,惟爱收藏异书名帖,喜金石刻,而且等他到了晚年性格还更加谦虚谨慎、爱惜人才。
凡有一技之长者,只要是在宋慈麾下,那皆都会被他所提拔引荐,并且宋慈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务犹亲自审察,一丝不苟慎之又慎。
就是终于在于淳九年(公元1249年)三月七日,卒于广州,终年六十四岁。
然后又在第二年七月十五日,安葬在福建建阳崇乐里,被南宋理宗赵昀评价他是“分忧中外之臣”,特赠“朝议大夫”。
另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宋慈曾在《洗冤集录》的序言中,一开头就提出写作此书的动机与目的: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典,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又说:“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宋慈辑撰此书,是为了“洗冤泽物”、“起死回生”。因此,宋慈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他再三教诫
至于审案人员“不可辟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深入现场调查,“须是多方体访,切不可凭信一二人口说”。检验时“务要从实”,同时尚需了解被害人生前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要充分掌握真凭实据。
这种想法,在当“经制日坏”的南宋末年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再有《洗冤集录》对于法医学有多方面的贡献,现扼要介绍部分内容于下,宋慈对于验尸的方法,曾总结了一整套比较合理的措施。《洗冤集录》对于毒理学也有许多贡献,书中记载了各种毒物中毒症状,指出服毒者“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死后“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书中附有许多切合实用的解毒方与急救法。
同时这本由宋慈亲手写下的《洗冤集录》还记载用滴血法作为直系亲属亲权的鉴定方法,即是将父母与子女的血液和在一起,视能否融合来鉴定有否亲属关系,或将子女的血液滴在骸骨上,如果是亲生的,则血入骨,非则否。这种方法实际效果并不确实,子女的血型虽受父母的影响,然并不都是相同的。但此法包含有血清检验法的萌芽,这无疑是十分可贵的思想。
虽然由于时代与条件的限制,《洗冤集录》中也有一些迷信与错误的内容,我们如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此书仍不失为一部有价值杰作。
所以从这本书自13世纪问世以来,其不仅成为后世历朝历代刑狱官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前后一共沿用了六百多年。
同时后世诸多法医学着作也基本上是以此书为蓝本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属于这类性质的书籍不下数十种之多。
比如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时,就曾有清朝国家律例馆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
再等到更后来,随着《洗冤集录》,流传到海外。
先是1779年,法国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然后又有1863年,荷兰人第吉烈氏将此书译成荷兰文于巴达维亚出版,以及1908年,法国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此外,《洗冤集录》还被译成朝、日、英、俄等国文字,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
说到底。
在这本书里,宋慈把当时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中医药学应用于刑狱检验,并对先秦以来历代官府刑狱检验实际经验,全都有彻底进行全面总结,使之条理化、系统化、理论化。
所以此书一经问世就成为当时和后世刑狱官员必备之书,被“奉为金科玉律”,其权威性甚至超过封建朝廷颁布有关法律,并且后世这本书先后被译成朝、日、法、英、荷、德、俄等多种文字,直到目前,许多国家仍在研究它。
其影响非常深远,在中、外医药学史、法医学史、科技史上留下光辉的一页。其中贯穿着“不听陈言只听天”的求实求真的科学精神,至今仍然熠熠闪光,值得发扬光大。
在宋慈为其再送职位是想要摸清楚南宋官府案情真相,将证据摆在首要位置:“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人命之案,须查获凶器;凶手定罪,须查获尸体;尸体检验,须查验到致命伤,否则不易结案,便为疑案。
所以大辟之狱,自检验始,这种处罚方式始终都有在“慎刑”指导思想下,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准则,而犯罪事实又必须以充足的证据作为根据,是所谓“旁求证左,或有伪也;直取证验,斯为实也”。
所以宋慈在书中一再强调以查找证据为目的的检验勘查工作当慎之又慎,举一例视之。
由于致命伤的检验对加害人的定罪量刑关涉甚重,宋慈强调检验中定要仔细勘验,“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倘若是聚众斗殴,“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然而,如果两个人同时刺杀、同时打击,要定哪个对致命伤负主要责任,就比较困难了。
想到这一层,宋慈心中考虑才终于算是完备,“牢狱用刑以求取口供”,中国传统社会向来重视口供的采集。
所以口供固然重要,但这种获得口供的非法手段早就被世人唾弃,更何况“证以人或容伪焉”,宋慈认为须“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且“告状者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这一方面是因为“证以物必得实焉”,另一方面是不能听从一面之词,以防其中有弊。不轻信口供在当时律法中亦有体现,即使罪犯招供,也要查出证据;反之,即使罪犯不招供,在物证确凿的情形下,亦可定罪判刑,一切须“据状断之”。时间不可能穿越到过去,案情不可能“情景再现”,故所谓的“真相”并不能得到百分之百的还原,但是检验勘察,事关人命,必须将事后检验之事充分做到位,使之不断接近百分之百的真实,还事实以真相。
再有该如何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呢?
这里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宋慈认为主要取决于为官者。“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是当时统治阶级一直坚守的执政信念。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
毕竟法官若是都行事不良,那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