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腐烂的宋朝制度
宋庭真正尝试解决底层民众与朝廷剧烈矛盾冲突所在,应当是许多年后了。
正如后来名臣聂崇岐的精辟总结“以往纷扰四十余年之纠正,率偏于补救差役之弊,至此乃思作彻底之革除,而普行输钱免役之制于是乎生。”
于是早在熙宁二年。
宋庭三司条例司就上言道:
“考合众论,悉以使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
以此提出要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
这方案按人话来说,那就是后世着名的以工代赈方法。
而这种以工代赈的方法,哪怕是再后是后世21世纪,那也是相当便利的一种国家扶贫策略方案。
能够在这般千年前宋朝时期提出这种办法,不得不说提出这个办法者,他相当有创造力。
然而虽然这个办法确实可以,但奈何宋庭官府却着实不行。
虽然于熙宁三年十二月,宋庭令免役法率先在开封府界进行了试点推行。
曰之为:
“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赀之贫富,上户分甲、乙五等。”
“岁分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
“产业两县有者,上等各随县,中等并为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减半,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禄有计日,有计月,有计事而给者。”
并且宋帝、宰辅还特意诏责郡县:
命坊郭三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产,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高下者,以违制论。
可是最后结果,从开封府试行的这一改革来看。
此方案失败核心在于乡户可据户等高下输钱,官府再以所输钱募人代役,役钱据役事轻重支付,同时作为役法改革补充,强化了对户等升降的核实。
所以此策略实施以后,正所谓上有所命下有所策,以至于此策略最后除了妄自劳民害财外,居然毫无任何益处,简直是大荒谬!
此在次年的熙宁四年十月,宋庭司农寺又向全国百姓正式颁布免役法令道:
“天下土俗不同,役轻重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
“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
可这般方法依旧不行。
毕竟根据王宽来看。
北宋中前期以后,多数乡役负担沉重,不少应役人因充役而破家,你的不通过交纳役钱来逃脱劳役。
然而如此交钱逃脱劳役的方法,这对于宋庭治下那些相对富有的商户小地主而言免役自然是喜闻乐见之事。
可这般方法对于那些穷人而言,却是无疑雪上加霜,他们不得不因为那些相对富有的商户小地主出钱逃脱劳役而加倍干活,生活极其痛苦。
毕竟商户、小地主他们家境相对富有,自是有办法可支付劳役钱,可以出钱雇佣专人代替己身服役,以此来从职役负担中抽身出来。
但是那些宋庭治下穷人们,却只能是一边呆担着破家荡产风险,一边在这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中导致自身家庭财富更加缩减,更加缺少翻身之可能性。
为此。
早在前些年,刚刚当上大宋宰辅后上,王安石就对此特意指出道:“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这岂可释天下之农归于畎田也?”
毕竟这般方法,除了那些相对有钱者受益,那些受受贿赂的官员吏员受益外,对于宋庭朝廷官服着实伤害颇大。
可无论如何,虽然王安石对这种方法很是反对、看不上。
但奈何出于时代眼界限制,即使是王安石这位着名改革派,在这个年代间也并无更好方法能够解决这种事情,因此也只能对此事无奈坐视不理。
哪怕这种事情,这种制度其结果明明就不利于宋庭对麾下底层乡镇进行有效统治,并且还会导致交钱逃避赋役的现象程度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剧烈。
可没办法,就是没办法。
除了王宽这位穿越者能够稍有办法解决以外。
在这个时代,即便是王安石,也绝对无法解决这种巨大制度难题。
在宋庭官募役法下。
官府以当役人交纳役钱与特殊户交纳的助役钱为雇募本金,雇专人充役,这不仅解决了富民不愿充役的难题。
并且随着专人应专役,这还能够让这些人对具体役职职能运作的实际操作,变得越发熟练与专业化。
其次。
这种方法在役钱征收用于雇募支出外,因宋廷规定额外加征20%的免役宽剩钱以备水旱欠阁,所以这也意味着宋庭国家财政收入也将会因此而获得大幅增长。
如果不从长期发展来看,而只看短期效益,那这种方法无疑是相当有力的。
如之后的熙宁九年。
因为此法之施行,当年宋国朝廷所征收到的役钱数量足足达到了一千万贯出头数量,但朝廷财政支出募役费用却仅花了六百五十万,这无疑大有赚头。
所以即便是明知这种方法长久实施下去肯定有害。
但是在短时间里,无论是宋神宗,还是王宽岳丈、当场宰辅王安石,都只能是尽可能在瓦解掉一部分此策略其中风险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如此一直到最后。
这般饮鸩止渴般的策略,一直实施了足足十余年。
一直到宋神宗去世后,新任宋哲宗登位立,而宣仁太后也开始以司马光这种旧党官员主政。
那这种策略才终于在于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二月时,被宋哲宗下诏废罢了。
绍圣元年,宋国朝廷下诏:
“如乡差役人,合支役钱,许于坊场、河渡钱内借支,如不足,即借支封桩钱,并候纳到役钱拨还。”
意思就是,从这一刻开始,原本在宋神宗年间所一直实行的乡役法,由此被迫又只能再度改回至原先初始版本。
甚至于在百余年后。
等到宋国发生了着名的靖康之耻,由此国祚骤亡后。
以赵构为首的南宋君臣在检讨之前北宋亡国理由时,对此事就特意将其归咎说成是王安石变法之恶果。
哪怕在熙宁八年。
宋神宗曾经下诏特别问过此事,并以此责问王安石道:
“既已令出钱免役,又却令保丁催税,这是否失信于百姓?”
当时王宽岳父王安石回答道:
“保丁、户长皆出于百姓为之,今罢差户长充保丁催税,数年、十数年以来方一次催税,催税不过二十余家,于人无所苦。”
就此来为自己既收役钱又苛刻劳动乡役的行为辩解,试图以既征收役钱又行轮差的行径。
一直到眼下元佑更化年。
随着司马光恢复差役法,,天下免役钱并罢后,这种王安石时代的激烈改革方式你终于被盖棺定论。
赞同者说,这种方法具有很大灵活性,是大宋治国良方。
而反对者则认为,这种王安石时代的制度方式,早已落后退伍,完全没有意义了。
毕竟南宋年间,情况早已不比当年北宋时期。
南宋朝廷在面临北方巨大军事压力的同时,也因为自家国土面积骤减大半之缘故,所以在国家经费上,你也就变得更加短缺起来,对役钱更为倚重起来了。
于是不得不以免役之法行之既久,不可骤变为由,一边对之前那般放弃政策重新继续推行,一边也开始更加放肆压榨底层百姓。
元丰八年。
安福县县令上官公颖,对此就有奏称曰:
“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于雇,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于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于催税甲头。”
“由此往日所募之钱,系承帖人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余一切封桩则可以废罢,应当以此钱为百姓均减元额,使天下情况安定!”
另外在这般南宋时期。
还有次时代学者陈傅良在《转对论役法札子》中对此有进一步阐述道:
“所谓免役钱者,本以恤民使出钱雇役而逸其力也。”
“自罢募户长而取其钱,今隶总制度,罢募壮丁而取其钱,于是役人无禄者众矣。”
南宋时乡役名募而实差。
根本无法与北宋前中期“富民”充耆户长乡役,仅仅是出其力承担相应职役责任的情况相提并论。
就连南宋时保甲制下的先交役钱再逃逸方式,也不仅未有减少,反而更有增多。
从这个角度来看,后世诸多历史性学者们,都认为宋代役法变更是一种对宋庭治下百姓的最极端剥削压榨!
后世任何人只要稍稍观看一点宋代史籍。
他就一定能够了解到,南宋时期关于逃避赋役的记载远远超过了北宋。
对于此事。
南宋只能通过加强对逃避赋役行为的惩治程度,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制度漏洞,而再无对役制调整和改革的进一步举措。
不管南宋义役法,它究竟是如何极大损害了这么多宋庭治下民众利益的。
便是诸事皆无。
但眼下这么多宋廷治下村民聚集,这无论如何,那也都是有点造反可能性。
宋国朝廷官府在此事上。内心当真是相当害怕。
为了让自己能够安心。
不得不大发公告书,说道:众裒金以畀当役者,众割田百亩庾之。输金买田等基础上,又出现了以“裒其费而众雇人为之”的义役运作方式。
所以说。
行文至此。
其实便已较完整地论述了宋廷治下百姓与宋廷官府之间那错综复杂关系,并且还一直摩擦对抗中。
尤其是宋朝的乡镇执法职役,主要负责在乡间赋税征收与治安维持,其职能从根本上说,与后世村干部队伍差不多,永远都是正式不起来,与其他历史时期的乡里头目并无本质差别。
北宋前中期的差役制。
由此在熙丰变法时期,得以宋朝乡役过程中不断加固增大,为宋庭每年的征收赋税举动削减了诸多难题。
毕竟无奸不商。
任何一个商人,当他看到自己所在乡役,手中所干的事情有利可图时那也是相当狠辣果决。
这是都是双方互动和博弈的结果。
由此非常的特别。
当然了说到这里,王宽自己都有些口渴了,他还是要努力的去干自己应该干的事。
毕竟这些事情,看里面有许多的弯弯绕绕门门路路,不是专门干这个的人根本弄不清楚。
即使是聪明如王宽,那他也有很多顾虑情况。
但不管怎么说弄这些事情,那总比一天到晚完全龟缩不动,就只会吃饭、干饭、推迟责任的一些不作为举动要好上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