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章 关于宋朝为什么起义造反数量最多?
而从两宋乡役构成及其演变过程来看,尤其又以北宋中期后变化最为繁复。
即使是在同一时间里,但如果是在不同地域,亦有着颇大区别。
但总体说来,两宋三百年间的乡役主要构成,根据王宽所得知,应该是北宋初年为里正、户长、乡书手和耆长、壮丁。
到了神宗熙宁年以后,则为保正副、大小保长、催税甲头、承帖人,以及间或并存或更替的户长等。
他们这些人,为宋庭统治下方最底层乡镇机构,以及对这些乡镇村落的赋税征收与治安行政管理都有着不小帮助。
所以说。
两宋三百年间,其乡役尽管构成成分复杂,且多有变更往复。
但从主要乡役的来源构成看,却有相同之处。
这主要表现为:
不论是北宋初期的里正、户长、耆长,还是北宋中期以后的正副保长,基本上都是根据役职的主从轻重,各有定夺。
如宋初“里正于第一等差,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隶里正,于第四等差”。
至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时,宋太宗赵光义有诏令曰:
“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自今每岁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
在这里。
根据王宽理解。
那就是宋太宗再次强调了,要在统治中以人丁物力定差,不能全都一视同仁政策一刀切。
而等到后来宋英宗在位时。
于治平年间,宋英宗令:
“凡州县诸般色役,并是上等有物力人户支当,其乡村下等人户,除二税之外,更无大段差徭”。
这也反映出了一件事情。
即宋朝乡镇内,保甲逐渐具备有乡役职能,都是由那些有实力的地方地头蛇家族才能长期担任。
如此也可见。
作为宋代乡役中的主要应役人,不论是北宋前期那些人,还是将乃南宋时期,基本都是由乡村上三等户,并非普通人。
即便在理论身份上,他们也都是平民,并非官身。
但正所谓别拿村长不当干部。
正常一个村长、乡老,完全拥有着对麾下普通村民的极大处决能力与执法杀伤权。
他们的身份,决定了他们特定享有一部分国家经济优免特权。
在宋代。
“有田则有赋”,“有身则有役”的观念,早已经深入民心,为天下士大夫与普通百姓所共同接受。
这些宋朝的最底层乡镇干部们。
他们因为拥有着相对于普通村民而言更多的权利与更多金钱缘故,所以他们往往能够通过例如灾荒救济、民间借贷、修桥铺路等假慈善行为,在自己所在乡政府间拥有极大威望与执法权,
这与宋朝“防弊之政”的祖宗家法,其中颇有冲突。
尤其随着宋朝立国时间越来越长,国内官僚机构越来越趋庞杂,以募兵为基本军事构成的军费开支也越来越庞大。
在这样一种宋庭国家财政需求总体不断扩大的形式下,相应地,宋帝国诸位高层对于国内底层乡镇的各种金钱人力资源索取也就越来越多,这简单的伤害了大宋民间财力物力。
这其中一部分稍有身家的富民商户,他们因自己民的身份,再加上家里又有部分钱财之缘故,确实经常无缘无故就被宋庭各地官员无偿差派,很是被折腾。
这样一来。
在多种因素的集合之下,在宋庭这般不断伤害富民的情况下,为了保证不让这群富民们带头造反。
逐渐宋朝各大地方县域内,都有县令官员不得不对这些富民们主动进行权力补偿,以求在获取他们家中钱财的同时,也让他们心甘情愿安心被支配。
毕竟宋代乡役的职责很多。
根据王宽亲眼看到,亲自了解到的,这里面既包括了催征赋税、攒造户口税租账簿、圈派州县差役、差科、劝课农桑、招抚流亡、管理赈济,同时还包括了参与乡村司法词讼、逐捕盗贼、觉察烟火、督修道路桥梁、治安保卫诸事。
不过这其中最重要的。
更多还是以赋税征收为主,同时也最为紧要。
据载:
“国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
宋庭各乡里正在催税,以及参与县役征派过程中,不仅必然是能获得一些额外收益做为“脂膏油水”。
并且还能通过营私舞弊、贪污中饱、欺贫媚势等而获利。
如此,对于宋庭这般派遣,虽然刚开始自身有些伤财。
但日子久了,尝到甜头了,这些地方乡镇的地头蛇们自然依旧乐意为之。
这就像是后世各地为了竞选村长,宁愿自己大掏腰包,给村民们送烟送酒以求拉票般正常。
哪怕太宗朝曾明确规定:
“两京诸道州府军监管内县……第一等户充里正,第二等户充户长,不得冒名应役。”
但这种情况依旧屡禁不止。
甚至于不时就会出现“冒名应役”的情况。
这其中问题,自是因为有利可取,所以人人争相为之的缘故。
类似情况,还有耆长。
耆长本以管盗贼烟火诸事为主要职责。
但根据宋制,他们偏偏又还参与到乡户户籍编排与赋税征收等事务中,这致使有些耆长不愿替罢,长久任职于本村,以此来通过不断催征赋税获得利益、好处。
尤其是每逢天灾年间。
各地里正、户长为了催征赋税,每遇到豪横户倚势不肯缴纳,或逃户逃亡而无从输纳时,为完成国家赋税征收任务,往往就会选择利用手中权力大量害民以求应付上级官差。
如宋真宗天禧四年,公元1020年。
浮梁县豪横臧有金,其不肯输租,畜犬数十头,里正近其门,辄噬之;绕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
于是当年他们村的里正,就是通过买同上级官差,一举将其全家都给丢进了牢狱里,致使其丰厚家底完全破败。
另有仁宗时李南公管理长沙县。
当时“诸村多诡名,税存户亡,每岁户长代纳”。
不得已之下,这位县令也是大展酷刑,致使自己县域内无数富民、商户家庭因此走到“全家破坏,弃卖田业,父子离散,孀母改嫁,亲族分居”之悲惨境地。
“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
“为上户者……不胜其劳”。
这已成为大宋三百年间,一种丽莎普遍状况。
而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大宋朝起义不断,是历代中起义势力最多的。
同样也正是在这个层面上。
当时王安石曾指出,在大宋朝,传统的“邻里乡党之任”、“乡亭之职”制度,已然完全不行,依然到了一种必须改革新法的地步。
对此,他与司马光、欧阳修等人都有过激烈争辩。
王安石因此感慨道:
“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
这份言语,可谓道尽了充乡役者非同于前的心酸苦楚。
这也是后世的很多专家学者们,都认为宋代乡役制度取代秦汉隋唐乡官制度,并非处理得有多好之缘故。
因为宋朝这般处理方法。
看起来,刚开始的确效果不错。
等到后期,尤其是王朝后期,那诸多纷杂乱事,完全可以将一个朝代财政彻底拖垮。
就像是各地那些比较有钱的富商、富民们,他们为了逃避乡役,往往会施展出诸多手段。
“上户百般规避,却令中下户差役频并。”
导致各地官商勾结,出现无数名实相违、混淆杂乱之乱象情况。
对此。
我们可以从绍兴元年九月的欧阳修一分给皇帝上书中窥见具体:
“大保长皆选差物力高强、人丁众多者,其催科,则人丁既壮,可以遍走四远。”
“物力既强,虽有逃亡、死绝户,易于偿补,今置甲头,则不问物力、丁口,虽至穷下之家,但有二丁,则以一丁催科,既力所不办,又无以偿补,类皆卖鬻子女,狼狈于道。”
这里说的就是这般事情。
因此,如何使自己王朝底下那些乡役制度具体运行顺畅,调整“赋役不均”现象,就成为宋朝历任皇帝、宰辅、高官大臣们,在执政过程中所必然要不断面对的一系列问题。
如。
各地商户富民们,他们为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采取“诡名挟户”等各种手段逃避国家赋役差派,这种制度漏洞该怎么解决。
又如,为实现这一目标,官方在首先不断强调“诡名挟户”的非法性同时,又是否要对此类行为予以最坚决打击等等。
真宗天禧四年敕:
“以田产虚立契,典卖于形势、豪强户下荫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许人陈告,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
宋哲宗在位时,更是进一步明确指出:
“诸诈匿减免,以财产隐寄,假借户名,或诈称官户,及立诡名挟户之类,以违制论当命官仍奏裁,未经减免者,各减三等,许人告杖一百。”
特意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严厉打击这些“诡名挟户”等逃避赋役之行为。
其次,为了尽可能核实民户田土与资产占有情况,并以此确保赋役轻重与民户户等高下的相符。
在宋仁宗朝时期,先是有知州郑民,就“较赀之厚薄,而均其役之重轻”,结果“蒙纾其役者十四五,邑人为立生祠”。
而神宗时。
则在开封府界、京东、河北、河东、陕西等路,都推行方田均税法;后又相继在两浙、福建、两淮、川蜀等地实行经界法。
所以方田均税、经界法,虽名义上为均税,其实也是历代宋廷官家试图重新将田土资产重新分配一部分的努力手段。
很明显的。
对于土地分配不均所能造成的诸多伤害问题,宋朝历代高官、宰辅、皇帝官家也不是心里完全不懂,只是解决不能。
只不过是他们虽然内心懂得这些问题,但是没有办法解决而已。
毕竟宋廷调整“赋役不均”的上述举措,重心仍在于保障国家从乡村中获取稳定统治资源,并不能像事后是马哲那般,在真正意义上搞定这些事情。
所以在以“均役”为核心指引的宋庭乡役制度中,这种役制调整,在宋廷轮差富民充乡役不变的制度规定下,根本无法落实。
所以其结果,也自然是并不可能解决“富民”逃避赋役问题。
只能是白白浪费时间。
哪怕就算是在北宋神宗时,宋廷针对乡役制度,特意有进行过两项针对性改革。
在乡村基层组织构建形式上以保甲制取代乡里制,并且用充役方式上以雇募役法取代了轮差派役法。
可这些方法,终究也不能跳出时代局限,无大用可言。
只能是帮助宋庭国运,再度苟延残喘数十年时间。
像是神宗熙宁三年时在乡村推行保甲法。
它规定了乡役民户数量,分别以十户、五十户、五百户,以组成小保、大保、都保,防止盗贼、联民互保。
但等到熙宁七年。
根据司农寺的奏请。
这个制度又被废除,以“废户长、坊正,令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的方式重新选定。
而保甲制取代乡里制,这也是宋代乡村基层组织形式的基本趋势。
由于乡村基层组织与乡役,它们其中二者关系互为表里,所以宋廷推广保甲法,自然也是乡役制度上一大变化。
当然。
保甲取代乡里。
除了组织形式编排依据的变化外。
更大的变化还是没有太多。
………
【说一下,这本小说内容完全废了,我打算用这本小说后期练笔,为下本书转型写历史做打算,所以里面会填充着各种史料事实以及大量小故事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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